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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亂說話,難道無法可管嗎?
Nov 20th 2013, 09:48, by 柯宜姍

名嘴,數年來成了一個新興的行業。他們來自各行各業,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在各談話性節目演出,經由媒體不斷放送他們的言論。我們也喜歡看著名嘴,在各式節目裡高談闊論,除了滿足愛八卦、一窺事件底細或他人隱私的天性外,有時名嘴們天南地北所談到的東西,相當程度地確實也提升了我們的一些知識。

正因為媒體與民眾間交互般地需求,名嘴的知名度往往也不下於當紅藝人或社會名流,可算是一個「公眾人物」了。不過,可能是因為台灣的民眾,對於「公眾人物」的言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應負有相對於一般人為更高的法律與社會責任,認識不清。

而這樣的「公眾人物」,對於自己因為知名度而產生的影響力,反倒是頗有認知,無論是為了彰顯或宣傳自己、或為達到一定的目的、或僅僅是玩笑話,故意藉由在傳統或社群媒體上面發表的各式各樣言論,卻經常有意無意地踩到紅線。

日前「宅神」朱學恒就因為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團發文,提到「若味全買了兄弟象,味全跟統一便可遵循企業精神,可以在職棒場上一起打假球」等語,原意本是諷刺性的批評近日層出不窮的食安問題,卻引來網友和球迷的一陣撻伐,有人並且氣憤的要中職聯盟和統一提告,「宅神」後來因此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團po文道歉。(宅神扯假球諷食安 眾怒難平)。

踩紅線的言論

言論,可以是事實陳述、也可以是意見表達,或是兩者皆有,這些言論就算是譁眾取寵、尖酸刻薄,皆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障。不過,事實陳述會涉及到真實性與否的問題,如果某人陳述了某些事實,根本是假的,或是該人沒有合理的查證,客觀上根本沒有理由可以確信他說的事實是真的,就會被認為是不實言論(註1)。

在法院實務上即認為,對於這樣無法確定的事實,要是用偏激不堪的言論為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時,則已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已經不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了,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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