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4月29日訊】遼寧省高級法院的(2005)遼審民終再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的背後9年以來,隱藏著開發商、法院、政府等幾方面勾搭的樁樁黑幕,也揭示了他們為摀住纍纍罪惡不被暴露而玩弄的種種醜陋伎倆。
大連新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93年3月8日下午,在其招集的「拆遷動員大會」上信誓旦旦地向1000多戶私房主承諾「以房換房、面積還面積、圍牆、果樹、附屬物都給錢,三個月就給你們辦產權證。」我們認為,這應當是口頭合同或者協議。93年到97年動遷期間,開發商以核查動遷區域戶口的名義,多次收取我們的戶口本、房產執照、房主印章,謊稱給我們「拆遷損失補償費」(開發商動遷辦負責人高順軍、宋黎明解釋罈罈罐罐拿不上樓的損失費)。從98年3月起,我們400多戶20多次找開發商要求兌現上述口頭合同或者協議。最後被開發商指使惡保安用大棒把我們趕走。我們被迫幾百次地上訪大連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信訪辦(局)、市疑難案件接待站、市房地產局等,都被這些地方官員推諉、扯皮、昏憒地不作為到現在,上訪遼寧省信訪局,姓胡的處長說「你們是大連省,大連牛逼,遼寧省管不了大連市。」我們每次上訪國家信訪局,國家信訪局按照《信訪條例》規定開轉送單給遼寧省再轉大連市,大連市表示這玩藝沒用。開發商把惱怒轉到上訪人身上,99年10月25日,開發商以「我們市裡有人,省裡有人,中央還有人,官司打到哪,我們就能把錢送到哪。」的社會黑幫似的蠻橫,以不交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由頭將我們上訪人告上了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甘井子區法院以我們沒有被安置房屋產權證為由判開發商勝訴。
我們上訴到大連市中級法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們又申訴遼寧省高院,高院那時還有幾個有良知的法官,在審理了一年以後,認定大連中院認定事實不清,發回中院重審,中院重後,以同樣的理由發回甘井子區法院重審。重審後認定,開發商訴我們交房租、物業管理費證據不足,不予保護,駁回開發商的訟訴請求。開發商上訴到中院,中院維持了甘井子區的判決。老羞成怒的開發商又申訴到了遼寧省高院,高院竟出爾反爾地維持了甘井子區法院交房租、物業費的判決,並且運用了流氓而詭異的判詞「動遷前是有產權的,開發公司已經對其進行了補償」。從字面上看是進行了產權補償,但如果是「產權補償」房產局必然備案,何用法官們骯髒的大腦,心血來潮時,隨意編寫似是而非的「證據」。開發商的法律顧問處處長徐紹棟後來說「我們公司給省法院星海人家、星海國寶的豪宅恐怕連我們的老總也說不清楚」。96年3月,我們到最高法院申訴,被省法院截訪組的白宜哲截訪於最高法院105室,白表示「相信省法院能公正的地處理好此案,你跟我回省院吧」。06年3月27日他叫來了姓孫的法官,給我開據了《申訴立案通知書》,白說「大概半年就能有結果」。
一年後,我們找到白宜哲,他哭喪著臉說「對方老有錢了,我們領導不讓我管這個案子了,你還是上最高法院去告吧,105室那個女的還在,你可千萬別說是我說的」。我們到最高法院申訴多次被駐京截訪組截訪,立案二庭副庭長張祥營給我開了個《聯繫函》,這個「函」的內容是說我們同意回省院複查的,函號為2-316從此與立案二庭的張春韜聯繫,張也表示半年可以有結果,半年後,我們再到省法院查案,法官們說卷宗丟了,辦案法官也失蹤了,好幾次查案都是這個說法。我們想起訴開發商,被大連市的兩級法院拒絕:說是「政府行為」。2013年7月省法院假惺惺地派出了立案二庭副庭長張祥營和兩個手下,說是到大連來踐行習主席的群眾路線,徵求當事人對省法院的意見。「我們領導說你『給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開信』發到網上不好看,最好刪掉。我們不能因為你不發信,就不給你辦案,告訴你卷宗找到了,辦案人也找到了,張春韜調到後勤工作了」。背地裏省法院指使大連市、甘井子區辦理了一個見不得人的《處理意見》「按照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遼終信(註:2010年12月7日給我開具的《聯繫函》)第426號信訪案件終結確認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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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網址: http://epochtimes.com/b5/14/4/28/n4142598.htm投書-開發商法院政府勾搭-掠奪國家公民財產.html 美東時間: 2014-04-28 15:10: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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