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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集會遊行法違憲,行政院會今(14)日將討論修法,擬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並定義偶發性集會遊行。
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作出解釋,認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明年元旦起失效。
大法官釋文指出,緊急性集會遊行是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偶發性集會遊行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
行政院會先前已通過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修正草案先前已送至立法院,但立法院尚未通過。內政部再提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則考量占據車道有危險之虞,仍須事先報備。
行政院修法版本送至立法院審議後,也將激起相關集遊規範的討論,例如違法集會不解散之首謀是否去刑化、大小型集會遊行無差別適用恐不符比例原則,執政黨恐不樂見大幅鬆綁,該如何周全這「社會弱勢護身符」,兼顧公共安全,朝野勢必又是一場大戰。
關鍵字: 集會遊行 行政院 人權 弱勢 報備制 許可制 內政部 警察 社會秩序 江宜樺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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