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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盯上受贈族 轉手售屋須核實申報
Jul 17th 2014, 02:48
作者: 張家嘯 | 卡優新聞網 –
政府查稅的動作不斷,國稅局更盯上「受贈族」的轉手售屋。國內房仲業者統計,從2009年遺產稅、贈與稅稅率調降為10%,吸引資金回流後,至今已累積23.1萬棟的贈與移轉。由於受贈族的成本低且容易稽查,加上實價登錄後有更多資料可參考,民眾若不按規定核實申報,恐有遭到查補稅及罰款的風險。
國稅局日前發現,有民眾2006年因受贈而取得房屋,並在2011年轉售出售,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85萬元,但經查核後,房屋實際成交金額500萬元,受贈時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30萬元為取得成本,經減除相關費用3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40萬元,金額是原申報方式的將近3倍之多,不但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過去透過房地公告價格與市價的落差,贈與房屋可以有效達到節稅的效果。從內政部統計處的資料可發現,從2009年以來贈與的建物移轉棟數快速增加,2013年贈與移轉5.17萬棟,更創下1991年以來的新高,且2009年至今累積已有23.1萬棟贈與移轉。
不過,近年以來政府開始宣導不動產買賣須核實申報,而「受贈族」因為取得成本低且易於稽查,出售時反而出現可觀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房屋,其成本原應為零,為避免已課徵遺產及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規定於計算其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曾敬德建議,即使因為取得成本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認定,因而近年出售可能會產生可觀的財產交易所得,但「受贈族」仍可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規定,兩年內買賣自用住宅,只要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即能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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