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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的小弟說:19號上班要算假日加班費,加倍計算。20號上班,14號就看你有沒有排到休假?就照你原先的班表上。
20彈性休假,是為了中秋19+20+21+22連續放假,這是週休二日採行的彈性制度;你原先就是排休、沒有固定休六日,所以六日有可能就是你的上班日,也就無連假問題,只要照原來班表上就好,要注意的是:中秋有沒有加班費?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3 條 (應放假之紀念日)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7 條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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