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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S4再傳自燃,消費者人身安全可有保障?
Oct 8th 2013, 09:28

一、前言

智慧型手機已經逐漸成為現代人手一機的通訊工具,但隨著百家爭鳴、廠牌盡出,各智慧型手機研發公司無不絞盡腦汁,期待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脫穎而出。然而目前暫居智慧型手機龍頭廠商之一的韓國三星電子公司,在近年即傳出多起智慧型手機起火燃燒甚至是爆炸事件,導致用戶暴露在受傷的風險疑慮之下。

雖然三星動輒自稱其旗艦手機出貨突破1-2千萬台,但高銷售量並不等同於高安全性保證。而今日(10月8日)再傳出自燃案例,因此本文以三星S4為例,探討在手機爆炸事件中,用戶安全保障相關議題。

二、細數三星S4型手機燃燒及爆炸案例

韓國三星電子公司2013年旗艦機代表型號S4智慧型手機
上市日期:2013年4月17日(國際版)

1.2013年7月8日,中國一位網友反映三星S4爆炸了,該網友在微博中發布稱, 想著昨晚手機著火真是後怕,三星S4也不過如此,還最新款還好醒的及時,三星爆炸不是一兩回,真愛生命,拒絕發燒,遠離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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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年7月10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一位機主已經使用S4一個多月了,事故發生當晚用戶將Galaxy S4徹夜連接充電器進行充電,在而半夜的時候出現起火現象,所幸的是消費者及時發現脫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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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7月28日,香港的杜先生在使用其S4時手機突然過熱爆炸引起大火,全屋燒毀燻黑,是香港9天在之內發生的第3起三星手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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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3年8月13日,巴基斯坦的用戶其Galaxy S4在充電時候發現有燒焦味,在檢查時發現USB接頭有燒焦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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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3年9月23日,美國奧勒岡州一男子在商店購物時,其三星 S4 在他的夾克胸前口袋中自燃,之後將手機拿出來時手指頭又被燙傷,最後 S4 爆炸後掉在商店地上,燒壞商店地板。男子其後表示手機發生自燃時並未處於陽光直射下,且該手機電池也是原裝電池,因此他認為該款手機完全有可能在手中發生爆炸,威脅用戶生命安全,要求三星公司召回已售出的2千萬部三星Galaxy S4手機。三星拒絕對此事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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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3年9月,濟州島一名64歲金姓大學教授在購入S4不足1個月的時間後,手機竟在無外力衝擊的形況下爆炸,造成液晶破損、機身彎曲,但韓國三星辯稱是使用者貪圖30萬韓元修理費而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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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3年9月26日,中國有一位微博用戶@花夏涼涼發佈一篇微博表示其購買的行貨版三星Galaxy S4在充電時發生了爆炸,使用時間還不到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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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3年10月8日,中國有一位微博用戶@瓶子夏冰發佈一篇微博表示『才買兩個月不到的三星S4,居然在國慶旅遊途中無故自燃,當時若不是我媽媽及時發現手機所在的上衣口袋冒煙,我小命不保哇!這到底是手機還是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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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民對於手機爆炸事件的觀感

上段列舉了8件近幾個月三星S4爆炸的案例,但實際狀況應等於或高於這個數字。對於三星S4手機爆炸事件的觀感除了抱持負面看法的意見(如表示害怕、痛心…等等)外,另外在mobile01亦有網友有不同的觀點可供參考:

1.「六標準差」:工業大量生產的過程,是不可能有百分之百完美的狀況。而六標準差是摩托羅拉公司一套針對生產流程達到目標的一種手段。簡單的說,假設所生產的產品有99.99966%的產品是沒有質量問題的(意即每一百萬中有3.4個有缺陷)。持此論者,認為以三星S4自稱約1000萬台出貨量的狀況下,可以容許有34個瑕疵,因此個位數的爆炸事件,顯然並未逾越六標準差,為可接受的品質瑕疵範圍。

2.「防禦手機使用法」:如同在動力版網友大聲疾呼的防禦駕駛觀念,亦有網友表示生命是自己的而不應當操之在他人或製造廠商上,應當學習正確的防禦手機使用法,以避免爆炸案件無辜受創。例如:不使用非原廠電池或充電器、不讓手機接觸爐火熱源或在大太陽底下使用、不可以手機一邊充電一邊使用、手機不要一邊睡覺一邊充電以免無法爆炸時無法立即反應處理、手機不和零錢或鑰匙放在一起以免感電走火、盡量使用擴音模式不要將手機貼近臉部以防電磁波和炸傷、不要將手機放在身上以放在包包中為宜、應當隨時關注手機的狀況以促進立即處理爆炸事件。

3.「應先檢討其他廠商」:持此論者,認為手機爆炸事件為現代智慧型手機無法避免的通病,討論單一廠商的產品並不厚道,因此要討論三星S4手機的爆炸事件前,必須先檢討其他廠商的類似事件。或是要討論今日三星S4手機的爆炸事件前,必須先檢討其他廠商一兩個月前甚至是一年以前的事件。

四、手機召回案例

在中華民國頒布的「消費者保護法」上如何認定「瑕疵」與「危險」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例如手機的爆炸究竟只是單純個案的「產品瑕疵」,還是是手機原始即設計不良而導致手機產品存在「造成危險的可能性」??

但無論如何,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規定: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提供時,必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並負舉證責任、以及連帶賠償責任(代理商亦同)。

而消保法亦明訂:為了避免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廠商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而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以汽車召回制度為例,動輒數十萬上百萬的車輛召回原廠檢修,其所消耗的人力、時間與維修成本豈是一支手機可比擬。然而在世界各國政府與民間單位的努力下,大多以立法的方式賦予政府對於車廠實施強制召回的行政處分權。而車商在商譽的考量下,大多亦會自行召回。

然而對於手機製造商而言,在欠缺強制規定下,當手機發生安全疑慮時是否召回亦尚無定論,然而並非毫無前例。2013年2月至3月台灣手機製造商華碩公司所生產的PadFone 2型手機爆發「死機」事件,華碩公司居然在官網上宣布,有少部分 ASUS PadFone 2 手機的消費者在使用時有無法開機的狀況,發現 PadFone 2 舊版軟體和記憶體 (eMMC) 有少部分的相容問題,決定全面為 2 月 28 日前購買的消費者免費更換相關零件。

華碩公司採取公告免費召回維修這樣的做法,而對於同樣發生「S3死機事件」的韓國三星電子公司,則是採用「行銷手法」的方式處理,如:壓制新聞媒體報導死機事件、對於相關案件一律不予回應或表示僅為個案、或是雇用網路打手對於受害者言論引導為過度敏感甚至是直接對受害者言論進行攻擊。直到案件淪為口水或是自然銷聲匿跡為止。兩家公司的處理方式不同,但何者為較有智慧的處理方式,在不同的立場及利益考量下(如經營者與消費者)各會有不同的解讀。

五、結語

現階段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仍欠缺對於手機爆炸事件是否為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危險的一致性見解,亦欠缺對於手機召回制度的法律授權,僅能依賴廠商憑良心事後處理。然而消費者欠缺檢驗的手段及方法僅能由廠商說了算,一語「消費者使用非原廠電池」即可讓消費者自承風險。或許現階段消費者購買手機除了以廣告為標準外,亦須注意廠商對於問題處理的態度,或是需要學習「防禦手機使用法」,以保障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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